2006年12月5日 星期二

踩上我,你就甦活了嗎?

在世界愛滋日(每年12月1日)的前後,看到了一則新聞跟一組照片,這些分別是關於一個愛滋病患與街頭路人的擁抱行動,以及一群人遠赴泰國關懷愛滋寶寶的故事。從這些故事裡,我們似乎可以看到在我們這個社會裡,有許多人願意敞開心胸,去理解、接納、關心罹患了愛滋病的人們;然而,我們是應該慶幸的,因為還有這些人存在......。
我難免想到十月份台北地方法院的一個爭議判決:法院判遷離 愛滋中途之家苦無居所。這一個充滿了法官偏狹心證的判決,馬上引起包括弱勢團體、學界、政府衛生主管單位的質疑;如果我們看過判決書,就可以明白這些質疑事實上其來有自。
然如一般罹患愛滋病而尚未發病之病患本應由其日常生活之住所居,如已發病者,則應至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斷無由一群原無任何血緣、親屬關係之愛滋病患共同居住之可能....
這一段文字很難理解。什麼叫做「斷無由一群原無任何血緣、親屬關係之愛滋病患共同居住之可能」?法官從何判斷沒有這樣的所在?法官沒見過就表示現實上不存在嗎?如果這樣的邏輯沒有錯,那麼康復之家、安養中心、孤兒院、遊民中心,是不是都「斷無存在之可能」?

更離譜的還有:
又愛滋病傳染途徑主要係透過不安全之性接觸、靜脈注射、輸血、分娩、哺乳等方式,不會從一般公共場所或日常生活接觸中得到,而眼淚、唾液及糞便亦不會加以傳染......
這也很莫名其妙。如果法官承認愛滋病的傳染途徑並「不會從一般公共場所或日常生活接觸中得到」,卻又判定住戶們因為無知的恐懼——可能在一般公共場所或日常生活接觸中感染愛滋病——而訂定的住戶規約,「並無違法公序良俗而無效之情形」,那麼這份判決依據的,是真實世界裡愛滋病的傳染途徑,還是住戶想像裡愛滋病的傳染途徑?這種前後矛盾的判決,合理性在哪裡?

從這份不管是邏輯還是法律原則都有問題的判決看來,幾乎可以看出法官觀念裡的歧視跟偏見。但在這個案件中,我們看到的不只是一個法官背離現實、背離常識的昏瞶,還看到了社會裡部分集體的反智偏見。陽光並不總是照耀每個角落的,我們看到有人接納並且關心弱勢者,但我們也很容易會在生活中發現很多沒被陽光照射到的所在。精神障礙者就是一群被迫躲在黑暗角落的人。

Peter的背影與南瓜葉

在這個案例中,當法官及社區住戶無視愛滋病患的人權,輕率的將他們趕離社區,然後他們就可以在自己建築起來的高牆內安心自如。精神障礙者也無時無刻面臨同樣的歧視:

精神病患進駐 居民排斥(自由時報2004-08-30)

精神障礙者在這裡面臨跟愛滋病患一樣的待遇,但從其他的角度來看,比起媒體跟其他社會大眾對愛滋病的友善程度,精神障礙者無疑是在偏見下更難以翻身的。

在媒體上或是在生活裡,常常可以看到精神障礙者因為偏見而承受各式各樣的歧視:以文字、言語、以就業機會、以人際關係、以居住所在......等等,精神障礙者彷彿就像是「正常人」的救贖,可以拿來映襯自己本身的幸運、正常、健康、高尚與不可一世。

當那一天我在農場拍下這張照片的時候,透過觀景窗看到Peter後背上的那一排字的時候,我突然理解到Peter臉上那種無時不在的愁苦由來。他們就是時刻在各個角落直接面對這些歧視的人,而很不幸的是,他們跟「正常人」一樣有感覺會思想,他們比「正常人」更感受到那些歧視。所謂的「正常人」——媒體、社會為了自己的甦活自如,往往把這些精神障礙者踩在腳底,享受一種莫名其妙的存在感,不就是這樣嗎?

但我們期望建立的所謂公平、正義的社會,難道就是把非我族類踩在腳底嗎?媒體振振有詞的說第四權的存在可以讓社會更公義,社會大眾追求公平待遇,法官追求正義,可是這些目的的手段卻往往都在踐踏弱勢者的權益,一味的自我矛盾。精神障礙者的存在是一個被模糊的事實,在正義面前、在公平面前,精神障礙者的真實性往往被偏見掩住,不管要給這個公平正義的是什麼派。如果真的要做什麼,那麼絕對不是任何標榜的目標理想,而是真正的去理解、去認識精神障礙者以及他們背後的生命,然後才能知道什麼是真正應該作的。對待其他弱勢者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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