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4日 星期四

我尊重他的決定

收軍火商錢 吳秀光辭職
他(郝龍斌)對於吳辭職覺得非常不捨與惋惜,但「我尊重他的決定」。 (自由時報 2008/04/25)
不管是語言建構主體,還是主體控制語言,這兩種觀念都意味著,人們相信語言與主體之間存在著一種相當重要的關係,而主體跟語言也同時在某一個秩序下面運作著。簡單的說,在正常的狀態下,你不會一接到親戚重傷住院的消息,就趕忙跑到醫院去堆滿笑意的「恭喜道賀」他一番;同樣的,在正常的情況下,你也不會在朋友結婚的場合裡,滿臉哀悽的祝他們「共赴黃泉」。一個字詞的背後,其實可能顯示出一整個系統,而不只是字詞表面的意義。所以,郝龍斌說「我尊重他的決定」的背後意義,就很值得玩味了。
吳秀光是郝龍斌當初挑選出來的副手,而現在吳涉嫌貪瀆,身為頂頭上司的郝輕鬆一句輕描淡寫的話就可以逃避識人不明的檢驗了嗎?郝為什麼是說「我尊重他的決定」?作為辭職案最後同意者的郝市長,為什麼不是說「這是我的決定」或者「顧及市民的權益」?

郝龍斌身為握有決定權的主官以及對市民負責的市長,但是他卻在這裡尊重吳秀光的決定,那麼台北市民還需要郝市長嗎?換句話說,郝說出這句話所代表的,就是他要切割吳,甚至也要幫阿告準總統切割吳。這是斷尾求生、棄吳保郝馬。

如果郝龍斌相信且確認吳秀光沒有違法亂紀,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他可以對吳所遭受的不平表示不捨與惋惜,然後堅決的拒絕吳的辭職,以待司法還吳清白。問題是郝似乎不敢承擔他對吳的相信。如果郝龍斌對吳秀光的操守有懷疑,那麼他還是可以對吳自毀前途感到不捨與惋惜,然後擔起主管的責任,決定批准吳的辭職。問題是郝似乎也不敢承擔他對市民的交代。這樣說好了,不管郝龍斌對吳秀光有正面或反面的判斷,他都不應該以「我尊重他的決定」來當作批不批准吳辭職的理由,到底人事權是誰在決定?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尊重他的決定」有「我不覺得需要這麼做,但是他死都要這麼做,我只好不得不同意」的意思,郝龍斌有沒有可能根本不認為吳秀光的行為不是貪瀆呢?就像阿告準總統三審還是無罪一樣,即使最高法院已經認定特別費是公款,但還是確定阿告無罪一樣,吳就算上法院也不會有事啊,「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怕什麼?「沒辦法啊,吳堅持要辭職,我只好尊重他啊。不然拿點錢算什麼?等風頭過了,市民也忘了,我黨曾永權不是說過『國民黨不怕你們罵,反正人民是健忘的嗎』?」這樣的想法,怎麼看都會比為了讓司法還吳清白,所以批准其辭職來的有說服力——辭職跟清白有什麼關係嗎?沒有。吳辭職不代表他就是清白的,也不代表法院會還其清白,這種決定有什麼好尊重的?

吳秀光辭職這個動作某種程度來看,也就造成默認罪行的印象,這道理只要看當初烏龍舔耳疑雲時,涂醒哲為自己名譽力爭的過程就可以明白。或者,對於國民黨人來說,根本沒有想過愈描愈黑的可能。批准吳的辭職會不會有默認罪行的疑慮,這是不用考慮的,因為在他的經驗裡,涉嫌特權貪污有什麼好緊張的?不只阿告準總統,連他自己的水電費都不是問題了啊。

當然郝龍斌是有比較接近原因的理由:
郝龍斌強調,他確信吳秀光是清白之人,但媒體鋪天蓋地的報導,加上民進黨對吳秀光的指控,不僅影響吳秀光的名譽,也干擾到市府的運作,就算停職,還是會有干擾。
但是,這段話把名詞代換一下,郝龍斌也願意接受嗎?
郝龍斌強調,他確信陳水扁是清白之人,但媒體鋪天蓋地的報導,加上國民黨陳水扁的指控,不僅影響陳水扁的名譽,也干擾到政府的運作,就算停職,還是會有干擾。
用腳毛想也知道郝龍斌是不會接受的,在這種情況下,這種雙重標準的理由就不會是理由。既然尊重批准吳秀光辭職跟他這個市長沒關係、跟市民沒關係、跟吳的清白也沒關係,那郝龍斌說「我尊重他的決定」,是在尊重個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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