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5日 星期六

尊重專業?程序正義?

一年一度的金鐘獎又來了,這個每年廣播電視界的盛事,對我來說其實是個剩事——處理其他事(包括了發呆挖鼻孔等等)剩下的時間才會瞄一下的事。不過今年這個剩事因為「入圍名單公布又收回」而搞的天大地大,讓我不去看到都難,於是只好發發牢騷表達對這個風波影響我用餐心情的不滿。
話說10月 11日下午金鐘獎評審委員會開會決定入圍名單,晚上新聞局長姚文智決定戲劇類的七個獎項保留,並召開記者會宣布。然後事件開始發酵,媒體針對「已經公布」的入圍名單被新聞局長「喊卡」嚴加撻伐,並引發評審委員方芳、蔡國榮因為不滿退出評審委員會。表面上看來,新聞局長搞出了一個大烏龍,因而引發這一連串的風波很是活該;表面下呢,除了新聞局搞出了一個大烏龍之外,這一連串的風波事實上是莫名其妙。

首先,要能夠讓整個媒體撻伐、評審委員發飆的事情合理,前提要是「新聞局因為新聞局長一句話收回已經公布的入圍名單」,那我們來看看這個前提在不在:
昨天下午三時許,電視金鐘獎評審委員會議結束,入圍名單確定,工作人員開始打字作業準備發新聞稿。下午四時許,大部分平面媒體都已抄得入圍主要獎項名單(聯合新聞網 10/12 03:52
由於廣電處官員公布正式名單要待新聞局長姚文智批核,而局長在立法院開會,眾人急如熱鍋上螞蟻。近傍晚六時許,廣電處將名單交給局長室,當時局長仍未返回,隨即傳出局長室認為電視金鐘獎入圍名單部分要保留,不能公布,晚間七時四十分許通知媒體,七時五十分開記者會說明。(聯合新聞網 10/12 03:52
由此看來,這個前提根本不存在!名單公布了嗎?名單是沒有公布的,甚至在媒體獲得名單時,還沒有經過主辦單位新聞局長的核可(還躺在姚文智局長的桌上),還沒有發出的東西哪來的「收回」問題?於是我們知道,這又是一件媒體惡質行為的具體表現。媒體記者所獲得的名單原本就是還未經核可的名單,在公布前這份名單都不是確定的,本就有變更的可能,但是媒體記者自以為最大,他們認定的就是真相而不能改變。這真是狗屁,媒體的責任在於呈現事實,入圍名單必須經過核可、公布才能成為事實,什麼時候記者打聽到的馬路消息就一定是事實了?這是製造故事,不是呈現事實!

姑且不論新聞局長臨時決定改變給獎項目合不合理,但就程序上來說,只要還沒公布的入圍名單,當然是可以更改的。金鐘獎入圍不是大學入學考試,你一分一分的考,考到630分就有台大可以念,入圍是評審委員投票並且經過主辦單位新聞局核可公布才能確定的;因為這是主觀的判斷,且中間有可能有太多的影響因素,像是評審委員收受賄賂、新聞局官員貪污、入圍節目造假......等等各種各樣的可能性,所以主辦單位對入圍名單的確認就變成必要的程序,還沒確認前誰說名單就是確定不變的?

因此,評審委員葉國榮以程序正義為由退出評審委員會,就顯得有點不那麼理直氣壯。葉國榮文章裡提到的可能爭議,並不會因為沒有這次的事件就不會產生,他自己都說了藝術評比是主觀的,既然是評審主觀就會有爭議,這是人類社會的本質(為什麼我們家的好戲沒得獎,他們家的爛戲得獎了?)。這些跟他所持的程序正義其實扯不上多大關係,而如果要說程序正義,那麼未經正常程序由新聞局長核可公布的名單被媒體搶先發佈並據以為事實,這又符合程序正義了嗎?程序正義說起來冠冕堂皇,但隨便說說就不正義了。

這個程序的基礎,在於金鐘獎由新聞局決定獎項主辦,各獎項之評審,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或其委託籌辦單位遴聘有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之。 九十四年電視金鐘獎獎勵要點),因此獎勵項目本就由新聞局決定,評審在這些獎項之下決定入圍得獎名單。由此看來,另一位評審委員方芳以不尊重專業為由退出評審委員會,也很怪;新聞局改變的是本身負責的獎勵項目,而不是介入評審負責的評審內容,為什麼會扯到方芳的專業呢?就算改變獎項(把戲劇類分為連續劇及單元劇)是不尊重評審專業好了,那又為什麼方芳認定自己的判斷才是專業?同一個報導裡,也有演藝圈人士提出不同的專業判斷:
不過演員沈時華與編劇鄭文華,對新聞局的做法持相反意見。他們認為單元劇和連續劇起跑點本來就不相同,分開評審比較公平,也比較看的出實力。演藝工會也發出聲明,表態肯定新聞局做的決定。(東森新聞 2005-10-13 22:59
他們的專業比不上方芳的專業?從許多報導裡可以得知,金鐘獎對於戲劇項目的分類爭議不是現在才開始,我不知道為什麼方芳認定的戲劇分類才是專業。

如果認為新聞局的作法是烏龍、有瑕疵,那麼當然可以加以批評,但是批評不是隨便扯扯就算,這些批評看來看去就是見了影子就開槍;這不叫做批評,叫做打嘴砲自己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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