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日 星期二

陳大律師請先當個人就好

「還我偵查不公開」上面看到一篇轉貼文章:「法律人得到什麼厲諫?」這是由大律師陳長文所寫,刊登於2006.03.25聯合報民意論壇的文章。陳大律師在這篇文章中所說的原則,我想沒什麼大問題;台灣的法律人養成過程中,的確是出現了若干值得檢討的地方,否則我也不會從「還我偵查不公開」這個部落格中看到這篇文章。
但是陳大律師在值得檢討的第二個地方,則出現了相當值得檢討的內容。在這裡陳大律師說:
選擇性「偵查不公開」

第二,法律人常常選擇性地詮釋「法律原則」。本案中,對於相對弱勢而較需要受到保護的當事人,檢方沒有謹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使當事人承受不合理的社會壓力。然而,在調查弱勢平民時被棄如敝屣的偵查不公開,一旦轉換場景到諸如三一九、高捷、高鐵、航發會等諸多政府或高官疑涉弊情的案件時,即便人民強烈地要求公開真相,對相對不應受保障的政府與強勢高官,檢察機關卻又將偵查不公開奉為圭臬。這種對弱勢者偵查公開、對強勢者偵查不公開的選擇性詮釋態度,都在在地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與情感。
這是匪夷所思的一段,陳大律師內文提到的「諸如三一九、高捷、高鐵、航發會等諸多政府或高官疑涉弊情的案件」,現實狀況上恰恰好就是偵察被大公開的典型案件!怎麼不是呢?偵察過程中,我們不斷可以在媒體上讀到某某檢察官預計什麼時候去什麼地方找什麼人問什麼事有什麼答案.....等之類的偵察內容,哪來的什麼「檢察機關卻又將偵查不公開奉為圭臬」這種想像情節?這要不是陳大律師沒眼睛,就是陳大律師的眼鏡是藍色的。

所以現實狀況是這樣的,注意一下檢察官辦案的情形(定期上「還我偵查不公開」部落格看看也可以),我們就可以發現:現實中不存在「偵查不公開」這種事情,不論是大案小案或者高官案賤民案。那麼為什麼好像有些案子真的看起來有那麼點「偵查不公開」的樣子呢?我想那是因為媒體對這些案子沒有興趣!因為媒體沒有興趣追問,檢察官也就無從透露案情。

所以,陳大律師講法律人應該怎樣怎樣;我說,陳大律師,先當個人,看清楚現實中發生什麼事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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